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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8003.2009.02.011

媒体诽谤与权力造罪

引用
从编发短信"诽谤"县领导被判有罪,发展到报道诽谤案的记者也被以诽谤罪立案侦查,这不仅仅是一个罪与非罪的判断问题.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同样要遵守程序法,司法机关不能轻易将涉嫌诽谤的自诉案件转换为公诉程序启动.对进行负面报道的记者,以诽谤罪立案值得高度警惕.开这样的先例,已经危害到正当的舆论监督权,乃至国民普遍的民主权利.避免权力造罪必须重新反思官员的"官"意识,归根到底是要进一步强化官员的公仆观,尤其是对滥用公权力者,如果尚未构成犯罪,也应令其承担相应的其他不利后果.

媒体、诽谤罪、权力、公仆、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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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1(中国法律)

2011-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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