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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8003.2008.06.006

论我国《著作权法》中"汇编权"的重构

引用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汇编权".但这是立法者错误理解<伯尔尼公约>的结果,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未单独规定"汇编权"."汇编权"不仅在适用范围上与"复制权"重复,没有给著作权人带来任何新的利益,而且给法院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迫使法院去审查被控侵权人汇集原告作品的成果是否形成了新作品,并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因此,应当对"汇编权"进行重构,将其改造为在公共集会上的讲话者许可他人汇集其讲话的权利.

汇编权、汇编作品、复制权

23

D923.4(中国法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曙光学者项目课题《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侵权比较研究》的成果之一

2009-0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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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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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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