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8003.2008.05.020

法律关系客体再探讨

高健
山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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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把法律关系客体表述为"物、行为结果、精神财富、人身利益标的、环境和国家利益标的"的理论,存在论证理由不够充分、无法很好地实现对其他部门法学的理论指导的问题.在"权利客体"的标准下把法律关系客体抽象为"行为"是较好的选择,主要理由是:行为是法律的调整对象,行为抽象产生权利和义务,行为是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行为是准确把握权利和义务的内涵和外延的关键.

法律关系、客体、行为

23

D920.0(中国法律)

2008-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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