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08.05.019
也论"持有犯罪"的行为方式——兼与储怀植教授、杜宇博士商榷
"持有犯罪"的行为方式到底是作为,还是不作为,还是所谓的融作为与不作为于一体的第三种行为方式,至今争论不休."类型化"思维似乎能够说明"持有犯罪"的行为方式属于第三种行为方式,但也经不住推敲."持有犯罪"的行为方式问题可从"持有犯罪"行为特征、刑法规范的种类和明确"持有犯罪"的行为方式归属的意义来予以澄清.
行为方式、作为、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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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7(法学各部门)
2008-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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