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08.04.019
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调
目前,各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司法与执法保护可分为三种模式,即以司法机关保护为重心的模式、以执法机关保护为重心的模式和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平行保护模式.笔者认为第一种模式比较适合于知识产权的性质.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与司法保护协调存在立法混乱、管辖重叠、地方保护主义与腐败的干扰等问题,应着力通过制度性创新加以克服,特别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海关与临时措施方面的协调.
知识产权、对外贸易、执法与司法协调、TRIPS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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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中国法律)
2008-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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