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07.04.019
恢复性司法应当缓行
恢复性司法是当前时代的一个热门话题,它以其全新的司法理念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但是应当看到恢复性司法本身有其固有的理论缺陷:它虽名为司法,实为非司法;它不能真正实现正义;它不仅颠覆了传统的犯罪本质观,而且违反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如果把其引入我国,它会遇到法律文化、国家本位价值观、不能有效预防犯罪以及不利于消除司法腐败等本土性障碍,所以,恢复性司法目前在我国不具有适用的土壤,应当缓行.
恢复性司法、理论缺陷、本土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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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6(法学各部门)
2007-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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