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07.03.005
论和谐社会建构中司法的克制主义立场
我国和谐社会的建构是以法治为基础的,而法治就是法律主治.当前我国法治社会建构初级阶段的特定时代背景要求倡导严格法治主义的法治理念,法律解释的权威根源于法律文本自身,严格法治主义的法治理念表现在司法领域中,就是强调司法对法律文本含义的严格贯彻,这需要我们重视文义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遵循文义解释方法优先性的元规则.严格法治主义的这一法律解释立场需要捍卫司法克制主义,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元规则是需要我们倡导司法的克制主义立场,这也是实现司法方法科学化和维护法律权威的要求.
法律文本的含义、文义解释方法、司法克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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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01(法学各部门)
2007-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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