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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8003.2006.05.014

指名债权质权中的理论问题——兼评《物权法(草案)》中的相应规范

李永锋
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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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名债权质权如果未通知第三债务人且未得到第三债务人的承诺,对第三债务人不生效力.指名债权质权的成立不应当以债权证书的交付为生效要件,债权证书是否移转占有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质权实行过程中,如果出质债权和主债权清偿期均届满,质权人享有对出质债权的直接收取权.银行核押在性质上属于第三债务人对存单质押不保留异议的承诺.将来的<物权法>即使不为指名债权质权设立详细的规则,也应当为指名债权质权的存在预留适当的空间.

设质通知、债权证书、直接收取权、对自己债权的设质、核押

21

D923.2(中国法律)

2006-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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