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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8003.2006.04.016

论我国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

引用
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是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存在着司法行政机关参与无法律依据、社区矫正人员无执法主体资格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多头管理等问题.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建立由社区矫正官为中心的社区矫正官制度非常必要.应该在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内设置社区矫正官一职,专司社区矫正的管理和执行工作,并赋予其执法主体的资格.同时,公安机关应该退出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组织制度、社区矫正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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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中国法律)

2006-08-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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