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06.04.012
刑法共犯规定对共犯从属性说的贯彻
我国刑法学界对共犯的性质存在学说对立,但是与欧陆、日本刑法学不同,基本上是二重性说和共犯从属性说、独立性说的对立,而且二重性说占据主导地位.站在结果无价值论立场上,对刑法进行实质的、体系的、客观的解释,就可能得出刑法共犯规定实质上贯彻了共犯从属性说的立场.在解释结论上,对<刑法>第29条第2款就会得出与以往所有的刑法学说不同的结论,即仅指被教唆者实行犯罪之后没有达到既遂的情况.
共犯、实行从属性、要素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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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06-08-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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