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05.05.013
论人工生殖子女父母身份之认定
传统民法中父母子女关系的建立,血缘与怀胎是母亲同时具备的要素,法律上兼以二者作为认定母子关系的指标.随着医学科技的发达,人工生殖技术使得血缘与怀胎间的相连性不再理所当然,不孕夫妻可以借用他人的精卵通过体内或体外受精,使妻孕育分娩子女,甚至可以将不孕夫妻的受精卵植入他人的子宫怀胎分娩,使得人类的繁衍可以在血缘之外的母体进行.生殖科技对现行法律制度提出了诸多挑战,人工生殖子女之父母身份的认定问题尤为突出.为避免因采用特殊规则形成人工生殖子女为特殊子女的不当认识,立法上应力求采用与自然生殖同样的父母认定标准确定人工授精子女的亲子关系,即依据出生事实确定谁是母亲,根据婚生推定及否认制度确定谁是父亲,丈夫的术前同意限制其对子女的婚生否认权的行使;立足于有限性开放代理孕母的观点,确定代孕子女的父母身份时,法律应突破传统的分娩者为母亲的观念,通过特殊立法规定遗传父母为代孕子女之法律父母.
自然生殖、人工生殖、同一规则、同意、遗传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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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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