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04.06.010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商定举证期限与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之应然关系
确定一个合理的举证期限既是科学设置举证时限制度的必备内容,也是其得以良性运作的重要前提.对于举证期限的确定,有关司法解释虽然明确了当事人商定和法院指定两种不同的方式,但却没有能够作出细致的规制.鉴于此,本文分析了有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讨了当事人商定举证期限和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各自的利弊得失,并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理顺二者之间的应然关系提出了完善建议.
举证时限、举证期限、当事人商定、法院指定
19
D925.1(中国法律)
2005-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3-6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