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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8003.2004.04.008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体例选择的探讨

引用
本文简要分析了有关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体例,认为发达国家的公司组织及金融业的发展都进入了较为成熟的阶段,一般是从放松金融管制和规范金融业一体化服务的角度允许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没有必要再从企业组织法的角度对其进行规范.而中国公司的规范化发展及金融业发展的时间都较短,金融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特别是金融业中的国有商业银行所占比重太大,需要进行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为目标的股份制改造,加之目前在缺乏立法规范的情况下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在运行中产生的诸多问题需要解决,有必要以<金融控股公司法>这种专门立法的方式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与运行,并论证了支持该观点的理由.

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体例、专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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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中国法律)

2004-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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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8003

37-13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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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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