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03.06.008
试论强制要约收购豁免
在公司收购过程中,建立强制要约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如果对该制度僵化操作,则又易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从而最终损害股东利益.建立强制要约豁免制度可以克服这一局限性.我国<证券法>原则规定了强制要约豁免制度,但豁免的具体情形尚无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豁免体制、豁免情形及其豁免程序.
公司收购、强制要约、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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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中国法律)
2004-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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