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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8003.2003.06.007

机动车物权变动及风险承担探析

引用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及其风险承担,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认为依我国现行法律,机动车物权应当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自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并无特别规定,登记只是车辆管理部门的管理措施,与物权变动没有直接关系,不办理登记将成为车辆上路行驶的障碍.机动车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其致人损害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买卖机动车未办理登记致人损害时,登记名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机动车处于支配地位并能从机动车运行中获益的人才是责任主体;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责任;分期付款买卖机动车致人损害,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机动车、物权变动、风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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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04-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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