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03.01.016
追问法律方法论学科的意义
@@ 通过给研究生和本科生开设法律方法论课程,有很多的体会或收获.我意识到法律方法论可以解决(或回答)许多教学过程中的一些源自学生的疑问.自1990年开始教授法理学课程以来,许多爱思考的学生就向我提出学习法理学有何用处,当时一直在借用刘作翔教授给我的提示,说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的基本理论,解决的是法律人对法律终极问题的关怀.许多同学听了以后似乎没有多大的反映,但从他们不知道如何反映的眼神中,我觉得这一问题似乎并没有解决.确实,法理学的许多问题是法律人对法律问题的终极关怀.但是这些甚至不谙法律的学生如何能够理解关于法律的终极关怀,这也许是我们没有思考的.于是,在我的教学活动中,一直想着把每一种法律理论的用处讲清楚.这种努力的继续就是想把法律方法论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开设,以便使学生在关注法律的终极问题以前就能了解到各种法律理论如何与法律的操作结合起来.德国学者柏伊梅说过,理论和方法相互依存,一种理论如果不能从方法论层面上检验,就是一种没有用处的理论,离开方法的理论,则永远只能是一种不结果实的理论.又听有学者说,在德国法科学生所必修的一门课程就是法律方法论.这就更加坚定了在中国这块土地开设法律方法论课程的信心.说实在的,多年来关注法律的本质问题也没有解释清楚它的用处,这确实会在很大程度上打击理论研究者的自信(当然,也有许多学者知难而上,甘为法律知识的增长而努力奋斗).当下,后现代法学对法律方法论的冲击和诘难,更能彰显出法律方法论研究的意义.后现代法学认为,法律方法论并不能保障运用法律方法的人有正确判断,法官即使运用正确的方法也不能保障判决的正确.在他们看来,法官判案更多的是依靠直觉.方法仅仅是他们的矫饰,目的在于掩盖其裁判的任意性.这种观念确实对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带来许多阴影,人们不能不考虑法律方法论的前景.
法学方法、法律方法、法律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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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法的理论(法学))
2003-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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