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03.01.004
对宪法性质及相关问题的重新思考
本文讨论了宪法的性质、内容和效力阶位等涉及宪法本质特征的一系列问题.认为,宪法不是母法,而是关于国家政治生活准则的部门法,在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契约;有关国家权力的来源与性质、配置与运作、制约与监督等问题是一个国家宪法的核心内容,而关于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思想教育、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问题不是宪法应有的内容;宪法虽然作为一种政治契约,应当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但根据本文提出的"对外承诺对内具有约束力"的原则及其相关规则,宪法实际上的效力阶位从制定机关的角度看,则取决于其在一个国家整个权力结构体系中的级别,因而我国宪法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实际上处于同一效力阶位,而要使它成为效力最高的法律,就有必要进行立宪体制上的创新.
宪法、本质、政治契约、法律效力阶位
18
D911(法学各部门)
2003-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