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02.06.017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
传统诉讼法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制为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环境等社会公益,公民被认为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被承认.这样,当环境等社会公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公民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公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既是诉讼法对其自身只顾及保护私人利益的狭隘性突破,也是对传统诉讼法律制度的超越.
原告资格、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现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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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中国法律)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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