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02.06.002
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方式的思考
当政策的性质决定了广大民众不可能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自发地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由政府强制性地实施该政策就是必要的;这种强制活动不能依赖于政府对政策的政治责任,必须要有相应法律的约束和保障.综合治理的政策实施方式既不能解决强制性及法律保障问题,建立经常性的工作体制,又不得不解决由于实施体制不适应而逐渐积累形成的严重治安问题,造成了波浪型实施"严打"的现象.综合治理将会逐步由政策实施方式为主的阶段进入以法律实施方式为主的阶段.当前,实现这个转变的法律、体制与观念等条件还不够充分.采用法律实施方式及其体制的核心问题,是从社会治安出发,科学合理地调整党政之间、各国家机关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分配,使发展经济与社…展开v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实施、法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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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1(中国法律)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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