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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8003.2001.04.011

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赔偿浅议

引用
学校是专门从事教育的社会公益性组织。学校有依未成年学生法定监护人的委托而在特定时间和区域内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监护的职责。其监护职责的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对于因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而引起纠纷的处理主要应依照此归责原则来衡量,综合加以考虑。

学校、在校未成年学生、委托监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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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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