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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8003.2001.03.007

论建设工程优先权

引用
@@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显然创设了一项属于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新权利.法律虽然创设了这一权利,但对其名称、性质、实现方式、权利限制等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现笔者就这一权利略作探析.

建设工程、优先权、发包人、承包人、权利限制、折价、拍卖、合同法、优先受偿、实现方式、人民法院、合理期限、协议、名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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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U41

2004-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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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8003

37-13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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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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