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00.05.011
论要式合同中的"要式"
要式合同中"要式"的范围和含义关系到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合同履行的效力.因此,要式合同中"要式"的含义应当以当事人的合意形式为主要内容;建议政府的"批准、登记"等行政手段应当主要限定合同履行的效力,而不是限定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减少政府的不适当干预,充分扩大市场主体所享有的合同自由,使交易关系日趋活跃,才能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地发展.
"要式"、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合同履行的效力
15
D923.6(中国法律)
2004-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7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