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00.04.005
论共同危险行为
在日趋复杂的现代社会关系中,因共同行为而致人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排除了共同故意侵害而又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的情况下,应按共同危险行为来对待.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如果共同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失也可免责.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如果其中的一人或数人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额,则可向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求偿.
共同危险行为、民事侵权、共同过失、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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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04-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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