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003.2000.03.016
山东股份合作企业发展法律分析
山东的股份合作制试点较早,并在全省范围内普遍推广,形成了三种基本模式:一是原有集体资产量化明晰、原集体成员人人有份;二是向企业职工出售企业产权,完全由职工持股;三是职工全部买断企业产权,股权相对集中.在改建股份合作企业的过程中,产权界定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各地基本上采取了”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但对有些资产的归属,各地做法却不尽一致,需要进一步完善.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结构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以乡镇企业为适用对象的股权结构,其特点是股份多样、集体股主导、股份自由流转;二是以城市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为适用对象的股权结构,其特点是股份单一、职工全员持股且相对均衡、股权流转受限.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结构主要有股东(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合一、并存和只保留股东(代表)大会三种形式.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引导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今后应抓紧这方面的立法,明确其法律地位;建立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增值;鼓励和促进股份合作企业按照自身特点和规律不断发展.
股份合作企业、职工股、均衡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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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中国法律)
山东省社会科学基金
2004-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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