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99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评注
《民法典》第399条是关于禁止抵押的财产的规定.本条前三项属于《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中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的法律效果是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成立.本条第3项应作限缩解释,允许公益目的非营利法人以新购置的公益设施作为抵押财产.本条第4项是关于抵押财产处分权的警示性规定,违反该项时应适用无权处分规则.本条第5项在解释上应采相对处分禁止说,违反该项时作为负担行为的抵押合同有效,登记机构应办理抵押权登记,相应的处分行为相对无效,即仅针对申请执行人无效.抵押权的行使以查封、扣押或监管措施解除为前提.查封、扣押或监管措施未公示时,不得对抗善意的抵押权人,此时抵押权人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禁止抵押的财产除本条前三项列举外,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类型.
抵押财产、禁止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公益设施、查封
D923.6;F832.35;F426.47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拔尖人才培养支持计划
2024-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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