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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帮助侵权的类型化及其归责要件

引用
我国立法及学说均将帮助侵权视为共同侵权,并对帮助人课以连带责任.该观点无法覆盖实行行为与帮助行为多样的结合方式与责任形态.据此,应将帮助侵权类型化,重构其归责要件.形态一为共同侵权,实行人与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归责上要求二者形成意思联络,且帮助人的故意指向实行行为欲求达成的损害结果.形态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实行人与帮助人构成直接/间接结合,承担连带/按份/全部与部分结合的混合责任.归责上要求损害结果落入帮助人意志追求或可预见的范围,且帮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构成相当因果关系.形态三是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之间的中间形态,帮助人仍与实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归责上要求帮助人对损害结果抱有明确故意,且帮助行为通过对实行行为的促进效应,与损害结果之间构成要素因果关系.

帮助侵权、共同侵权、要素因果关系、直接结合、间接结合

D923;F272.92;F832.4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面上资助项目

2024-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14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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