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刑民关系与犯罪认定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存在有罪论与无罪论之争.无罪论主张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严格区分,刑法适用不能刺破民商事外观以及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民事合法行为等观点,分别存在对民事外观主义与民事合法概念的误读,无论是民事外观还是民事合法/有效,均不能成为阻却犯罪的事由.股权转让是否成立犯罪,应围绕行为是否造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危害结果进行实质判断.若行为人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不影响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与地块的开发利用,则不以犯罪论处;若行为人通过划拨方式或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政府供地是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而股权转让造成严重破坏土地市场秩序的危害结果,则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刑民关系、危害结果
D920.4;F301;F293.2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惠园优秀青年学者人才培育项目21YQ08
2024-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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