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23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评注
本条明确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最高额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不宜对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加以限制.在当事人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时,抵押权人可随时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抵押人可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两年以后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债权确定请求权为形成权.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应当 自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产生债权确定的效果.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发生确定.在第2项情形下,若当事人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则债权确定,在其他情形下,债权确定情形一经发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即予以固定.在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后,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得以恢复,可随所确定债权的移转而转让.
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确定期间、从属性
D923;F923.2;F832.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ZD205
2023-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75-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