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实现路径的体系协调
在兼采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的立法模式之下,所有权保留具有三种实现路径,分别为取回权机制、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合同解除及其导向的返还清算程序.取回权机制是一种私力实现方式,以买受人同意与合同未被解除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可由出卖人或买受人提起,且可适用于买受人已支付75%以上价款的情形.合同解除适用一般合同解除规则,且排他性地导向返还清算程序.不过,买受人已支付大部分价款的,解除效果应比照《民法典》第758条第1款而被担保化.买受人破产后,管理人仅在所有权保留实现程序未被启动时才能行使选择权.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既可主张适用取回权机制,并在无法取回时请求适用共益债务规则,也可选择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或者解除合同.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只能进行返还清算.
所有权保留、取回权、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合同解除、功能主义、形式主义
D923.6;F830.91;F276.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ZD205;22CFX074
2023-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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