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基于共犯从属性的本土化改造
我国立法没有笼统地采用区分制或者单一正犯体系,两种学说均有存在的空间.区分制并不完美,但和单一正犯体系相比具有相对的理论优势.我国刑法总则中存在处罚预备犯的规定,故不应当照搬实行从属性的结论,而应当将共犯从属性相应地理解为预备从属性."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是指被教唆者已经实施预备行为但尚未着手的情形."被教唆者已预备未着手说"和单一正犯体系相比,不会造成处罚的不协调,和"被教唆者已着手未既遂说"相比,不会使《刑法》第29条第2款沦为注意规定,并能够妥当地处理相关理论问题.
教唆犯、预备犯、共犯从属性、单一正犯体系
D914;G222.3;G40-092.6
2023-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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