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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质押中"实际控制货物"的法理阐释

引用
"实际控制货物"的目的在于,将出质人支配与处分质押货物的自由,控制在不导致质权不能预期实现的范围内.占有状态与"实际控制货物"效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在债权人委托第三人监管货物时,债权人欲"实际控制货物",需监管人实际履行约定的监管义务.监管人只在占有质押货物时才承担保管义务,否则只承担监管义务.依功能主义,不满足"实际控制货物"要求的动态质押交易,在符合浮动抵押的要件时,可成立浮动抵押.在动态质押未成立或无法全面实现时,应先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何种义务以及违反哪些义务,从而判断其承担的是补充责任、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再考量过错大小及是否存在免责事由,从而进一步明确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动态质押、实际控制货物、占有、监管协议、监管义务

D920.5;F812.42;C913.7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教师学术创新项目2722022BQ021

2023-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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