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典》,不能"形归而神不归".是否真正回归,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其请求权能否与民法典之请求权基础体系相协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4条和第1091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第1054条规定的是一种不同于合同编中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特殊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它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第1091条规定的是不同于侵权责任编之一般侵权责任构成的"特殊侵权责任或者称为过错责任",不能因为它要求过错+损害+因果关系,就认其为一般侵权责任.其所谓"过错"是由婚姻家庭编特别规定的不同于侵权责任编的特别过错,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但是,无论是第1054条还是第1091条,都不妨碍一般侵权行为的另外构成.
婚姻、缔约过失、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身份契约
D923;F532.6;F407.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41
2023-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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