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的程序设计:一个跨法域分析视角
作为保证关系备位性的体现,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具有调整履行顺序的功能.从诉讼进程入手,先诉抗辩权程序也存在起诉说、诉讼说、执行说和综合说四种选项.先诉抗辩权的程序设计应以体现备位性为目标,结合实体与程序要求,还需保障实体公正和效率.起诉说阻碍债权人在先针对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但由于当事人在起诉阶段无法充分提出证据、开展辩论,法院难以准确识别合同性质,有损实体公正.诉讼说借助附条件判决,区分主客观消灭事由,由诉讼和执行程序分别处理.执行说可以暂时阻碍执行力,却考虑到执行法院无力审查先诉抗辩权的放弃行为,如以确认之诉或执行异议的方式扭转,会增加程序成本.综合说有权利滥用的嫌疑,也不符合权利失效理论.综合而言,诉讼说对现行制度的突破最小,同时兼顾实体公正,是合宜的选择.先诉抗辩权程序也可以成为其他法定补充之债的规则供给.
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备位性、补充责任
D924;TP311;C91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CFX026
2022-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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