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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案件罪名适用的法释义学分析——以诈骗罪的认定为中心

引用
司法实践将"套路贷"原则上认定为诈骗罪的做法存在疑问."套路贷"以"虚高债务"为中心,分为"设套立债"和"非法索债"两个阶段;"套路贷"的不法评价重心,不在于"设套立债",而在于"非法索债","设套立债"不构成对财产性利益的诈骗."套路"不等于诈骗,不具有使借款人"自愿"处分财产的紧迫危险.应当根据"非法索债"的手段来确定出借人可能涉嫌的罪名.根据索债手段的不同,"非法索债"包括暴力胁迫、诉讼仲裁以及如约还款三种类型.出借人仅在以违约为由向借款人主张虚高债权,借款人也因此错误认为自己负有履行义务而偿还的,或者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手段而实现虚高债权的情况下,才可能成立诈骗罪.当出借人尚未"非法索债",借款人就"如约还款"时,除"自愿还款"的情形下出借人原则上不构成犯罪外,"错误还款"和"无奈还款"属于构成要件结果的提前实现,出借人的行为可能成立侵占罪.

套路、套路贷、利益诈骗罪、设套立债、非法索债

D925.3;F832.4;TF535.2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创新团队项目

2022-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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