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自动化决策拒绝权之正当性及其实现路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3款为中心
完全自动化决策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对隐私和公平造成威胁.欧盟立法以"人在环路"作为防范自动化决策系统滥用危害的基本遵循,对完全自动化决策一般禁止、例外允许."人在环路"应被解释为信息处理者的干预义务,而非信息主体的权利,利于个体正义的实现和责任主体的明确.我国立法规定了完全自动化决策拒绝权,信息主体可行使请求权以迂回实现"人在环路"之法律效果,亦避免给处理者过重义务,对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造成不合理的阻碍.该项权利并非事后救济权,而是信息主体在决策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的"个人参与",应满足"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和"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两个要件,且需与信息主体的其他权利配合行权.
完全自动化决策、混合决策、个人参与、人工干预、人在环路
D923.8;F832.5;G2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2022-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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