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不兼容行为中"恶意"的解释与认定
"恶意不兼容"是《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时确立的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从行为方式、损害后果和行为表现三个方面确立了"恶意不兼容"的认定标准,其中,"恶意"的判断既是关键也是难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兼容行为设置"恶意"要求,是为了提高不兼容行为的违法性标准,体现了法律规制的谨慎态度."恶意"的认定不应放松更不应放弃.可以从认知上的"恶意"与意图上的"恶意"两个方面来解释"恶意"的含义,前者指只有直接故意才可能构成"恶意",后者指行为人必须存在明确的不当意图.实践中,"恶意"的认定只能基于个案,即通过判断不兼容行为的具体属性、行为人及其竞争对手的行为表现,以客观证据来证明行为人存在"恶意";必要时"恶意"也可推定,然后由行为人来反证自己不存在"恶意".
恶意不兼容、恶意、认知上的"恶意"、意图上的"恶意"
D922.294;B842;G641
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
2022-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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