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期间的性质与效力
《民法典》第419条的适用,最具争议者在于抵押权罹于抵押期间的效力.从抵押权的实现有赖协商或请求、抵押期间的可变性以及"不予保护"的措辞等方面考量,抵押期间应属于诉讼时效期间.由此,抵押权罹于抵押期间,抵押权并不消灭,但应肯定抵押物上后顺位担保权人、抵押人的一般债权人等相关第三人可援引时效完成之抗辩,此意味着抵押权丧失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至于抵押权人尚存的相对性抵押利益,以抵押合同为据即可.据此,应支持注销抵押登记的请求,但应明确抵押权因罹于抵押期间而丧失对抗效力,否则,仅凭注销登记的司法支持并不足以使动产抵押权丧失对抗效力.
抵押权、抵押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对抗效力丧失
D923;F233;U695.212
2022-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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