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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存货担保的体系构造与制度协同

引用
《民法典》以存货为中心的担保规范群深受形式主义的影响,"实质化不足"现象尤为凸显,重复担保、虚假质押以及倒签担保日期等隐患滋生.从平衡不同担保权人的利益出发,浮动抵押与动态质押竞存时应课以质权人证明动态质押设立时间的责任,从而适用"登记、交付先后"规则;仓单质押与存货质押竞存时让前者具有优先性,数份仓单质押竞存时直接按债权比例清偿,可弱化仓单与存货分离的危险.《民法典》第416条在解释上有必要区分存货与非存货,存货价金担保权的设立应满足"标的物交付前登记"与"书面通知先设立的其他担保权人"两个要件,增加价金担保权人的通知义务可预警因"超优先顺位"给其他担保权人造成突袭损害.交叉型存货价金担保权竞存时直接按债权比例清偿更能体现平等对待各购置款融资者的精神.为防止存货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无限流出减损担保价值,有必要通过"明示约定"和"登记"的方式使存货担保延伸至其应收账款收益上,以保障担保交易的安全.

实质担保观、浮动抵押、动态质押、仓单质押、存货价金担保权

D913;F252;F832.4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2022-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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