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衍生数据的法律保护路径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结合形成了企业衍生数据财产性利益,但企业衍生数据并没有作为一种独立的数据类型获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衍生到企业数据处理者的义务保护,个人信息相关数据利用制度的缺位导致现实中部分企业衍生数据的财产性利益保护不充分,企业衍生数据法律类型化有待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中予以完善.在其他保护路径都无法完全保护、无法明确其权利属性的情形下,法院不得已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路径是将《民法典》第127条涵盖的企业衍生数据引致到《民法典》第123条的知识产权权益保护范围,同时采用知识产权方法构建企业衍生数据基本权能的内容,进而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中加以适用.
企业衍生数据、知识产权方法、财产性利益
D923.8;G122;TP39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2-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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