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司法解释与刑法文义射程之间的紧张关系
根据《立法法》第104条的规定,刑事司法解释须以刑法文义射程作为边界.然而,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事实中心主义"刑事司法哲学的影响下,制定的一些刑事司法解释表现出突破刑法文义射程的问题,在规则设定意义上造成了侵害国民权利和自由的法治风险.同时,司法者表现出盲从刑事司法解释而机械司法的问题.为了防范刑事司法解释突破刑法文义射程所造成的法治风险现实化,应当强化司法者运用"把法律作为修辞"的司法方法.因为,该司法方法的运用,可以引导司法者在观念中树立刑法的权威性,在司法实践中认真对待法律话语,自觉摒弃超出刑法文义射程的刑事司法解释.当然,司法者要正确运用"把法律作为修辞"的司法方法,就应当在坚持刑法封闭性的同时,保持刑法向着社会生活开放,通过充分对话实现司法的公正性,即应遵循以合法性作为根本要求、以合理性作为实质要求和以充分论辩作为合程序性要求之原则.
刑事司法解释、文义射程、事实中心主义、法律修辞
D90;D618;G633.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CFX025
2022-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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