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生成逻辑及其反思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出台引发了人们热烈的争论,这与婚姻背后蕴含的"道德义务论"与"情感自由论"观念有关.我国婚姻制度对待离婚的价值取向,经历了从"情感自由论"到"道德义务论"再到融合两者的"实用性道德"的调适过程.这背后隐含着对婚姻制度建构的实用性逻辑.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是此种实用性逻辑的延续.然而,由于依据实用性逻辑建构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既未明确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也未考虑当下家庭的现状,反倒加剧了女性的不利处境,遮蔽了社会成员的家庭负担,其实施效果可能违背制度设计初衷.通过目的性限缩填补离婚冷静期的法律漏洞,将其适用范围限于轻率离婚,以及建构中国的发展型家庭政策,是对离婚冷静期问题的可能回应路径.
离婚冷静期、道德义务论、情感自由论、女性利益、家庭政策
D616;D923.8;C913.13
2022-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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