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否真的需要冷静——对《民法典》第1077条的法理讨论
与学界以往仅将《民法典》第1077条有关"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看作是对个人自由之限制的观点不同,规范层面的分析表明,"离婚冷静期"制度是一种既不同于对离婚径直加以干预、也不同于对个人意愿完全放任的特殊制度,具有整体性和公共性的特质.这一制度除了具有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目标,同时也在整体意义上蕴含遵循婚姻自由原则、保护个体权利的目标预设."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引导当事人进行多样态选择、回应社会需求方面有一定的意义,能因应离婚问题之本质和规范目标.相较来说,由于缺乏与其他机制的有效衔接,个体权利保护目标往往被忽视.从立法和法律实施的整体入手,促进相关机制的有效衔接和配合,对于在"离婚冷静期"内更好地保护个体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重述法律由事物本质决定的原则,以及秉持整体性视角,有助于准确把握法律设计的本意和法律实施的效果,同时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法律与社会互动的真切面向.
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婚姻自由、个体权利、整体性
D923.8;D621.5;G633.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AFX001
2022-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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