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90条(合同因不可抗力而免责)评注
《民法典》第590条为合同之债的债务人提供了法定的免责依据.通说认为,本规范属于任意规范,当事人可以作不同的安排.其中"不能履行"的对象为债务,而非合同."不能履行"的范围不限于履行不能,包括除与不可抗力无关之期前拒绝以外的所有给付障碍形态.本规范免除的是债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条规定债务人通知和证明提供的义务,是为了确保债权人获得其他救济措施和查证的机会.在债权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事实的情形,债务人可以豁免此两项义务.
不可抗力;免责;通知;证明
2022-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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