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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中国适用的限缩——对"程序法上证明责任"在本土适用性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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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上要件包括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作为程序启动条件的实体要件,存在"二阶审查"结构.程序法上评价性要件要求法官必须进行一定的判断,而程序事实性要件的证明与对实体事实要件的证明存在诸多不同,导致所谓的"真伪不明"空间被极大压缩.程序法与实体法规范构造存在根本不同,如适用条件不明,程序上可直接不适用法律.程序法适用只关乎程序步骤如何进行,而不存在如何分配不利风险的问题.将证明责任运用于程序法的适用属于理论的不当迁移,证明责任理论适用范围的扩展以模糊其概念内涵与制度本质为代价.

证明责任、程序法要件、程序法规范、真伪不明、法律适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094

2022-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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