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的认知偏差与制度完善
反垄断法与公平竞争审查同为保护市场经济的法律工具,但二者并不等同.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的长效机制,而公平竞争审查则是健全市场经济的中间过程,二者存在追求长期效应与平衡短期目标的冲突.公平竞争审查在倡导反垄断法追求的经济效率的同时,还需面对无法被后者囊括的诸多因素.因此,公平竞争审查的顺利实施要基于反垄断法,但也不能拘泥于反垄断法,关键在于从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着眼,给予政府之手适度的发展空间.鉴此,未来的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建立依经济发展水平的分类实施机制、完善多元考核的官员晋升机制、确立重点行业的整体性审查机制、增设跨行业经济带动型政府补贴的豁免机制等.
公平竞争审查;反垄断法;地区封锁;行业垄断;政府补贴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强化反垄断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研究"21AZD017
2021-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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