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集体研究型犯罪中表决者的刑事归责——以反对者、弃权者以及匿名表决的场合为中心

引用
关于集体研究型犯罪中表决者的刑事归责问题,我国通常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定为单位犯罪,而且各表决者之间成立共犯关系.但是,在集体研究中存在反对者或者弃权者的场合以及匿名表决产生不法决议的场合,就难以采用这种归责方式.相比较而言,作为自然人犯罪进行个别归责的方式则更具有合理性.反对者由于明确表达了反对不法议案的态度,因而原则上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满足了接受不法决议和提供不法决议能力这两个条件的例外场合,仍可以对其进行刑事归责.虽然弃权本身是一种既非赞成亦非反对的中立态度,但是鉴于表决者负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刑法义务,因此,当弃权者客观上能够阻止不法决议产生、主观上对于不法决议的产生以及自己能够阻止不法决议产生的事实存在认识或者预见时,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匿名表决的场合,必须贯彻责任主义和"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否定表决者的刑事责任,不能以证明困难为由突破这些刑事法的基本原则.

集体表决、反对者、弃权者、匿名表决、刑事归责

2021-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29-143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家

1005-0221

11-3212/D

2021,(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