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域下共同危险行为规则解释论——基于案例统计的分析
共同危险责任的探讨由来已久,但学界至今仍未曾真正深入地以我国实际案例为基础探讨,《民法典》第1170条也未对此作出回应.在对796件案例抽样分析后,发现司法实务中存在请求权基础不明、构成要件标准不一、损害赔偿的责任份额认识不清等问题,重构实有必要.从构成要件来看,共同危险责任的"危险性"应当包含行为的致害可能性、行为的同类致害性和危险的不合理性.而对"共同"的理解应当是"与致害事实紧密相关的最短时间间隔".从损害赔偿的计算来看,责任份额的确定应当以"非平均分担"为原则,以"平均分担"为补充,具体的判断标准有过错程度、危险行为的可归责性与致害可能性等,而大数据技术对相关关系的探寻可能会促进判断标准的精细化.
共同危险行为、侵权人不明、比例责任、大数据
本文系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未来损害责任体系研究"20CFX003
2021-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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