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的协同治理及法治实现
现代金融市场表现为多层次、多主体、多环节的资本叠加、行为叠加和技术叠加,各种诉求、规则和价值之间的互嵌、冲突和对抗普遍存在,蕴含的风险繁杂多样,对金融风险的治理需要政府、社会和市场等机制的协同才能完成.从形成基础上讲,政府、社会和市场机制的治理能力及边界,以及金融风险的系统性、复杂性和治理所需知识的多样性,是金融风险协同治理的逻辑基础和现实依据.从构成要素上讲,法权要素、主观要素、结构要素和知识要素是金融风险协同治理机制的核心要素,这些要素需要通过对治理主体间权利和权力的合理配置、治理主体间信任关系的法治促成、网络联接状态的法治强化和知识共享的法治保障来落实.从实施过程来讲,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和行政辅助行为是金融风险协同治理的主要行为类型,法律激励、责任机制和过程约束是法治视角下金融风险协同治理行为展开的主要路径.
金融风险、协同治理、法律机制
本文系司法部项目"共享经济的法律调整研究";重庆大学中央高校科研基本业务费项目
2021-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3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