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书规定的司法功能考察及重述
我国《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是刑法谦抑性的立法宣示,刑法学界对于其司法功能一直存在"出罪功能"与"入罪限制功能"的争论.通过考察裁判文书可见,司法实践将但书规定作为总括性的出罪标准,阻碍了其他出罪事由的正常运用.主张但书规定具有"入罪限制功能"的观点具有正确的犯罪判断观念和定罪方法论,更为可取.在"出罪标准说"与"入罪限制说"的对立图式下,但书规定的独立意义被犯罪构成理论遮蔽,以致产生虚置甚至取消但书规定的倾向.应当克服这一对立图式的局限性,以但书规定为本位,全面考察但书规定实际发挥的司法功能.《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在"入罪限制功能"之外还具有发展出罪事由的"接应功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可以妥善利用这一功能发展规范性、开放性、多元化的出罪事由体系.
司法出罪、但书规定、出罪功能、入罪限制功能、接应功能
D924;H059;F832.5
华中科技大学一流文科建设计划
2021-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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