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01条(合同缔结人的保密义务)评注
《民法典》第501条的保护对象从"商业秘密"扩大到"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其旨在维护合同关系中公平的竞争秩序,抑制不正当行为.违反保密义务一方承担的实质上为侵权责任,特定情形下存在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对保密义务的违反不以当事人明示应予保密为前提,通常表现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可归责性问题上,不宜限于故意,从而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在解释论上,应先按照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当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应按照侵权人所获利益并考虑其贡献度确定赔偿数额,最后再依次考虑许可使用费和法定赔偿.
保密义务、商业秘密、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获利返还
D923.41;B82-06;F27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到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重点研究课题
2021-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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